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91號
原告 陳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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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泰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