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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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83號原告 林新發 被告 曾昱峰 (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112年度審易字第253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昱峰被訴竊盜案件,因被告業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12年11月22日死亡,經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判決公訴不受理,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