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63號聲請人 賴心怡 相對人 陳賴榮關 係人 林時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陳時杰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時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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