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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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99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台中監獄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4,852元(計算式:227
×38876元/平方公尺=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625元
,扣除已繳之1,500元外,尚應補繳131,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