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乙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1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期間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及連續攜帶兇器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7月間起至94年10月26日止│94年10月20日起至94年10月27日止│├───┬───┼──────────────┼───────────────┤│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4││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154│4235│├───┼───┼──────────────┼───────────────┤││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5│94│││案├─┼──────────────┼───────────────┤│後││字│苗簡│訴│││號├─┼──────────────┼───────────────┤│事││號│141│626││├─┼─┼──────────────┼───────────────┤│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3│3│││期├─┼──────────────┼───────────────┤│││日│6│28│├───┼─┴─┼──────────────┼───────────────┤││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5│94││確│案├─┼──────────────┼───────────────┤│││字│苗簡│訴││定│號├─┼──────────────┼───────────────┤│││號│141│626││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3│4│││期├─┼──────────────┼───────────────┤│││日│23│1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年││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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