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11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主文欄一第二行中「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39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將主文欄一第二行之金額誤載為「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故原裁定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