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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