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98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96年2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裁定駁回而確定在案,有該聲請事件卷可查,茲已經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邱琦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