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3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簡字第3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3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6年5月15日始行上訴(誤投遞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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