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交由其父 王源洪 」,補充為:「交由其不知情之父王源洪」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欠之車款新臺幣36餘萬元,被告迄未清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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