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6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6935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臺北地方法院己為債務人選任三位臨時管理人)。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