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林彥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4,144元,及其中新臺幣1,144元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16,381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