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蘇楓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489元,及其中新臺幣73,848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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