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林依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29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109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29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