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聲請人 白鈺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煒峻韓耀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4月11日、114年5月1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何時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該通知已於114年5月2日、114年5月29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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