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振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振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號、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振成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編號1、3、4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編號2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惟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之勾選欄內勾選「是」(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於其上簽名且捺指印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3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114年5月5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41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復考量受刑人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及先前定刑酌減幅度,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不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吳振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1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1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6日

113年2月18日

113年1月26日/

113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4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41號等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133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4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11日

113年9月23日

113年9月23日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133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4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38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15號裁定定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029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15號裁定定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030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15號裁定定刑1年4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526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55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10日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5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702號(122.02.17-122.06.16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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