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98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被繼
承人 張豸由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四十九萬六千八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六萬八千三百二十五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張家瑛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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