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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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99號抗告人 紀志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卓秀鳳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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