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金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培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寶堂 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麗惠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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