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職權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再抗告人永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七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理由欄第二段第一行所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應更正為「第五百零三條」。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王仁貴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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