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告戊○○○
己○○庚○○○○○○丁○○丙○○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樓華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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