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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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準強盜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犯行業經本院於96年9月5日以96年度訴字第2754號判處竊盜部分有期徒刑6月、搶奪未遂部分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重罪羈押原因雖已消滅,惟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此羈押原因仍在,為保全被告以進行上訴審判程序或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