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李偉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關於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對於其中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就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譚德周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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