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盧怡秀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