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5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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