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246號債權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戊○○、乙○○、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確認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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