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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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41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兩造既未約定清償期,請提出96年10月15日
前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憑證或利息自96年10月15日之依據,否則請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2、聲請狀所附證二號之存證信函之回執。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