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聖林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聖林投資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因相對人先前投資標的原計畫上櫃上市,但最終仍無上櫃上市,且目前已找不到該公司,導致相對人損失慘重,公司自設立開始,因虧損之故,無法實際營運,形同虛設,股東之一 郭怡文 已過世多年,其繼承人不願出面善後,繼續經營有顯著困難,爰依公司法第11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等語。
二、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變更登記表為證,應為可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營有顯著困難一節,有其提出90年度至9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在卷可按,復經本院函詢經濟部之意見,經該部於民國98年12月21日派員訪查結果略以:相對人公司自96年以後已未再申報營業稅,停業已將近3年,據相對人所提供之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該公司虧損僅列10萬餘元,長期投資有2千餘萬元,惟據相對人董事甲○○表示,相對人所投資之騏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歇業,公司已無實際資產,股東 呂聖富 無法聯繫,董事甲○○又無經營意願,相對人繼續經營有顯著困難等情,有經濟部98年12月24日函文及所附之訪談記錄在卷可稽。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之經營確有顯著困難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