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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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告丙○○
之1癸○○
巷11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被告壬○○
丑○○
18弄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子○○住同上被告丁○○住桃園縣
號5樓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被告乙○○住桃園縣
30巷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被告辛○○住桃園縣
巷49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己○○住桃園縣
巷49居桃園縣
衖17庚○○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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