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耐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一審訴訟後,因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98度壢簡字第89
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振嘉法官魏于傑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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