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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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236號聲請人 黃惠琪 相對人 吳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提及「 李雅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吳雅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昆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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