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 方文祥 上列聲請人方文祥因與相對人 高聰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方文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鄉○○段○○○○○號土地之相對人為 高文桂高文堯高正修 ,並提出相對人高文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文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正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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