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甲○○
送達代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參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