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4年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重利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9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4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