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鍾子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5年度催字第20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桃園縣平鎮市宋屋國│臺灣銀行平鎮分行│94年4月18日│7,200元│AN0000000│││1│民小學午餐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