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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