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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