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胡竣幃 被告 何宇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法官呂明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