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富財上列受刑人因竊佔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富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富財前犯竊佔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富財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