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煜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煜翰於民國110年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18日止累計374,647元正未給付,其中351,955元為本金;21,39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於民國110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18日止累計173,846元正未給付,其中165,911元為本金;6,64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煜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月25日止累計67,468元正未給付,其中63,161元為消費款;2,407元為利息;1,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為求清償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51955元自民國111年2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002165911元自民國111年2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00332413元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6%計算00430748元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