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12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洪巍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捌萬叁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巍瑄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50萬元整,借期起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至134年12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65%。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6月22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236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洪巍瑄一次清償本金13,483,736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一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及確認表影本各一份。繳款明細一份。存證信函影本一份及回執聯影本二份。利率表查詢一份。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貴卿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21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巍瑄│自民國107年0│自民國107年0│年息1.71%│││134837││6月22日起│7月22日止││││36元│├──────┼──────┼───────┤││││自民國107年0│自民國108年0│年息2.052%│││││7月23日起│4月22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1%│││││4月23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