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2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6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陳柏宇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罪紀錄,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事制裁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卻仍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屢次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甚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且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6409號被告陳柏宇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板橋區○○○街80巷3弄9之
4號居新北市板橋區○○○街100巷12號
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7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282號、100度簡字第901號、100年度簡字第139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4月確定。嗣上開罪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2月1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7月23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某友人住處內,以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翌
(24)日21時40分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柏宇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編號代碼:B000000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00000000)。
(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檢察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