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 李庭瑜 被告 魏語豪 (原名 趙文杰 )上列被告魏語豪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未婚妻,因被告魏語豪南下工作,未收到開庭通知,並非故意不到庭,可請僱主開立工作證明。被告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准予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人,限於被告、得為被告輔佐之人或辯護人。查聲請人縱為被告之未婚妻,然並不具有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等輔佐人關係,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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