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7號再審原告 王慶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徐惠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叁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辜漢忠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