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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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788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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