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32065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棋持有第貳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俊棋於民國101年7月中旬某日,在其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住處附屬建築物之鐵皮屋內,受年籍身分不詳自稱「 郭芳 呈」之友人所委託,取得其內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第2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俗稱搖頭丸,純質淨重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如附表編號4所示含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淺綠色圓形藥錠1包、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2包、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含有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液體2瓶及如附表編號9所示硝甲西泮90顆之袋子,之後於同年8、9月間,其知悉上開自稱「 郭芳呈 」之友人所寄放之上開袋子內,裝有上開多種第2級毒品、第3級毒品之後,竟仍基於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均將之繼續放置在上開鐵皮屋內而加以持有,嗣於101年12月8日20時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該處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9所示之第2級毒品、第3級毒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警方執行搜索並查獲毒品之過程,亦經在場之另案被告楊欣蓓、 王尊謝文忠 、證人即偵查佐 陳建安 、警員 陳揚文 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並有查獲物品及現場照片共計15張等附卷可稽,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第2級毒品、第3級毒品可資佐證。此外,(一)查獲之粉紅色圓形藥錠2包(如附表編號1所示)、綠色圓形藥錠1包(如附表編號2所示)及淺藍色圓形藥錠1包(如附表編號3所示)經送請檢驗之結果,確均含有第2級毒品MDMA成分,其淨重分別為149.62公克、13.8公克、3.83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148.77公克、13.02公克、3.03公克,純度分別為55%、67%、65%,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82.29公克、9.24公克、2.48公克,合計驗前純質淨重達94.01公克;(二)查獲之淺綠色圓形藥錠1包(如附表編號4所示)經送請檢驗之結果,確含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等成分,其淨重0.3公克,驗餘淨重0.11公克;(三)查獲之白色結晶1包(如附表編號5所示)、白色微黃結晶1包(如附表編號6所示)經送請檢驗之結果,確均含有第3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其淨重分別為92.715公克、2.314公克,第
1次驗餘淨重分別為92.7145公克、2.3135公克,第2次驗餘淨重分別為92.5376公克、2.2031公克,純度分別為89.6%、83.8%,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83.0722公克、1.9387公克,合計驗前純質淨重達85.0109公克;(四)查獲內含橘色黏稠液體之灰熊-牛樟芝液1瓶(如附表編號7所示)送請檢驗結果,確含有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25.2公克,驗餘淨重23.7196公克;
(五)查獲之橘色透明液體1瓶(如附表編號8所示)送請檢驗結果,確含有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淨重22.382公克,驗餘淨重21.3125公克;(六)查獲之橘色圓形錠劑90顆(如附表編號9所示)送請檢驗結果,確含有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淨重16.92公克,驗餘淨重16.8952公克等節,分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1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2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3款所稱之第3級毒品。又被告所持有上開數種第2級毒品之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2級毒品MDMA之部分,其淨重為149.62公克,驗餘淨重為148.77公克,純度為55%,驗前純質淨重為82.29公克;被告所持有上開數種第3級毒品之中,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第3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其淨重分別為92.715公克,第1次驗餘淨重為92.7145公克,第2次驗餘淨重為92.5376公克,純度為89.6%,驗前純質淨重為83.0722公克,均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被告係以1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是為想像競合犯,應從1重之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再被告雖同時持有數量未達法定標準以上之第2級毒品MDMA共計2包(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含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第
3級毒品愷他命、對氯安非他命等成分之藥錠1包(如附表編號4所示)及第3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惟均應分別為其不法內涵、法定刑較高之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公訴意旨雖未漏就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9所示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90顆部分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持有第2級毒品MDMA、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依法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先前已有非法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且其明知毒品MDMA、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均係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竟受自稱「郭芳呈」友人之委託,大量非法持有該些種類及數量非少之毒品,其動機及目的誠屬可疑,對於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匪淺,復參酌其本身智識程度、非法持有毒品之期間、種類,以及嗣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2級毒品MDMA共計4包、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含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等成分之淺綠色圓形藥錠1包(淨重0.3公克,驗餘淨重0.11公克),均係查獲之第2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3、4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意旨)。查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第3級毒品愷他命2包、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2瓶及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第3級毒品硝甲西泮90顆,均係查獲之第3級毒品,則揆諸上開說明,因該等毒品既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第11條之1所禁止轉讓交易、持有之違禁物,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K盤1個(內含卡片1張),雖係被告自承所有之物,然並非違禁物,且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與被告本案持有上開第2級、第3級毒品之犯行有何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之罪,其法定刑均非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102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進行中,復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1│粉紅色圓形藥錠(即│2包(合計淨重149.│含有第2級毒品3,4-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62公克,合計驗餘淨│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察局102年1月7日│重148.77公克,純度│(MDMA)│││刑鑑字第0000000000│55%,驗前合計純質││││號鑑定書現場編號1-│淨重82.29公克)││││1、1-4)│││├──┼─────────┼─────────┼──────────┤│2│綠色圓形藥錠(即內│1包(淨重13.8公克│含有第2級毒品3,4-亞│││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驗餘淨重13.02公│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局102年1月7日刑│克,純度67%,驗前│(MDMA)。│││鑑字第0000000000號│純質淨重9.24公克)││││鑑定書現場編號1-2-│││││1)│││├──┼─────────┼─────────┼──────────┤│3│淺藍色圓形藥錠(即│1包(淨重3.83公克│含有第2級毒品3,4-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驗餘淨重3.03公克│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察局102年1月7日│,純度65%,驗前純│(MDMA)。│││刑鑑字第0000000000│質淨重2.48公克)││││號鑑定書現場編號1-│││││3)│││├──┼─────────┼─────────┼──────────┤│4│淺綠色圓形藥錠(表│1包(淨重0.3公克│含有微量第2級毒品安│││面有微量紅色物質)│,驗餘淨重0.11公克│非他命。│││(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月││含有微量第2級毒品甲│││7日刑鑑字第101016││基安非他命。│││8707號鑑定書現場編│├──────────┤││號1-2-2)││含有第2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純度2%,驗│││││前純質淨重小於0.01公│││││克。││││├──────────┤││││含有微量第3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3級毒品對-氯│││││安非他命。純度36%,│││││驗前純質淨重0.1公克│││││。│├──┼─────────┼─────────┼──────────┤│5│白色結晶(即交通部│1包(淨重92.7145│含有第3級毒品愷他命│││民用航空局101年12│公克,驗餘淨重92.5│。│││月19日航藥鑑字第10│376公克,純度89.6%││││17161號毒品鑑定書│,驗前純質淨重83.0││││No.2、102年9月13│722公克)││││日航藥鑑字第102870│││││5Q號毒品鑑定書No.2│││││)│││├──┼─────────┼─────────┼──────────┤│6│白色微黃結晶(即交│1包(淨重2.3135公│含有第3級毒品愷他命│││通部民用航空局101│克,驗餘淨重2.2031│。│││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公克,純度83.8%,││││第0000000號毒品鑑│驗前純質淨重1.9387││││定書No.3、102年9│公克)││││月13日航藥鑑字第10│││││28705Q號毒品鑑定書│││││No.3)│││├──┼─────────┼─────────┼──────────┤│7│內含橘色黏稠液體之│1瓶(淨重25.2公克│含有第3級毒品硝甲西│││灰熊-牛樟芝液(即│,驗餘淨重23.7196│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公克)├──────────┤││空醫務中心101年12││含有第3級毒品3,4-亞│││月19日航藥鑑字第10││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17161號編號5)│││├──┼─────────┼─────────┼──────────┤│8│橘色透明液體(即交│1瓶(淨重22.382公│含有第3級毒品硝甲西│││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克,驗餘淨重21.312│泮。│││醫務中心101年12月│5公克)││││19日航藥鑑字第1017│││││161號編號6)│││├──┼─────────┼─────────┼──────────┤│9│橘色圓形錠劑(即交│90顆(淨重16.92公│含有第3級毒品硝甲西│││通部民用航空局101│克,驗餘淨重16.895│泮。│││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2公克)││││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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