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郭叁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步青 等4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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