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7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皇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訴字第1283、17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502、1545、2363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
101年8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靖茹書記官楊明月通譯徐雲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許皇極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夾鏈袋貳只,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夾鏈袋貳只,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皇極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8年11月16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付保護管束,於89年5月28日因保護管束期滿,並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89年度少護字第1062號為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40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3月1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於100年12月6日14時1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
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高雄市○○區○○街○○號5樓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注射手臂之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12月6日13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9樓816室居住處,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2支及包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2只等物。
㈡於101年1月7日15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上址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注射手臂之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1年
1月7日13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6樓,因另案為警查獲。
㈢於101年3月1日17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
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上址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公訴意旨以101年1月7日查獲被告時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
7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之物,聲請依法宣告沒收;然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7個,為被告之前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而與本案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無關,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上開物品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亦非違禁物,公訴意旨此部分尚有誤會,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楊明月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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