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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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杜正勝
訴訟代理人  陳政億
一、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福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5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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