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